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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中层单位反腐倡廉建设量化考核评分细则

发布日期:2014-03-25 作者: 点击:

 

一、组织领导(20分)

1.未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要求,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履行工作职责,分工明确,逐级负责、落实到人的,扣4分。

2.领导班子未召开反腐倡廉专题会议的,扣3分。

3.未制定反腐倡廉工作计划、目标要求的,扣3分。制定了反腐倡廉工作计划、目标要求,但未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作方案,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的,酌情扣分。

4.未及时传达上级及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会议、文件、规定等并研究相关贯彻落实意见或措施的,每次扣1分。

5.党政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对反腐倡廉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的,扣3分。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反腐倡廉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要求落实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6.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反腐倡廉工作的,扣3分。主要负责人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反腐倡廉工作不全面、不客观的,酌情扣分。

二、廉政文化建设与廉政教育(20分)

教学科研单位部分:

1.未落实《吉林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具体措施的,扣2分。

2.未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廉政教育活动和廉政文化活动的,扣3分。本单位组织开展活动不力的,酌情扣分。

3.未坚持领导班子每年集中开展廉洁从政专题学习1次以上的,扣2分。

4.未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纪委(纪工委)书记每年至少讲一次集体廉政课的,扣2分。

5.未组织学习相关规定、未开展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教育的,扣3分。

6.未及时对应进行廉政谈话的对象开展谈话的,每人(次)扣1分。

7.未开展对普通管理干部、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廉洁教育的,扣2分。

8.未开展对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医务人员)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洁教育的,扣2分。

9.未开展对学生的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和廉洁修身教育的,扣2分。开展廉政文化专题教育不足2课时的,扣1分。

非教学科研单位部分:

1.未落实《吉林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具体措施的,扣4分。

2.未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廉政教育活动和廉政文化活动的,扣4分。本单位组织开展活动不力的,酌情扣分。

3.未坚持领导班子每年集中开展廉洁从政专题学习1次以上的,扣4分。

4.未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纪委(纪工委)书记每年至少讲一次集体廉政课的,扣2分。

5.未组织学习相关规定、未开展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教育的,扣2分。

6.未及时对应进行廉政谈话的对象开展谈话的,每人(次)扣1分。

7.未开展对普通管理干部、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廉洁教育的,扣2分。

三、制度建设及执行(25分)

1.未建立健全或未执行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扣5分。未完全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酌情扣分。

2.各项管理制度严重缺失的,扣4分。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未落实的,酌情扣分。

3.财务管理内控机制严重缺失的,扣4分。财务管理内控机制不健全或未落实的,酌情扣分。

4.未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扣4分。开展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但针对查找的廉政风险点,未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的或无无实质性措施,扣2分;防控措施未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公示、接受监督的,扣2分。

5.未建立健全党(政)务公开制度的,扣4分。“三公经费”、招生信息、评奖评优、人才引进、职务评聘等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的,酌情扣分。

6.开展工作或做决策过程中,未听取本单位党员和群众意见的,扣4分。落实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不到位,本单位群众反应较大、意见较多的,酌情扣分。

四、廉洁自律(20分)

1. 领导班子成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受到诫勉谈话的,每人(次)扣2分。

2.未开展述廉工作的,扣5分。述廉工作不认真,走形式、走过场的,酌情扣分。

3. 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被组织处理的,扣5分。

4. 领导班子未按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扣5分。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不认真,走形式、走过场的,酌情扣分。

五、信访查案(15分)

1.未进行矛盾排查和化解工作的,扣3分。排查化解工作不到位、不及时的,酌情扣分。

2.不及时如实报告重要信访举报及案件情况,导致工作被动或造成不良影响的,酌情扣分。

3.未落实领导负责制,做好初信初访工作的,扣3分。落实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4.对交办、转办、承办的信访件,未按照首接负责的要求,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的,扣3分。对信访件处理和反馈不及时的,酌情扣分。

5.不支持、不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扣4分。支持和配合工作不及时、不主动的,酌情扣分。

六、工作创新(加分:10分)

1.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被上级部门宣传推广的,加2分。

2. 创新活动载体,教育主题鲜明,具有本单位特色,形成可感可知活动载体的,每项加1分。

3. 廉政建设相关信息被上级部门采用的,每件加0.5分,不重复计分。

4.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加4分。

注:

1.每项考评内容扣分不得高于“评价标准”中给定的分数。

2.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评等级评为不合格:

(1)设立“小金库”,未及时进行整治清理的;

(2)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3.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评工作组参照其他工作开展情况,确定该单位考评等级为合格或不合格:

(1)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中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教职工因职务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

(2)由于工作疏忽或工作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